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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缅怀恩师刘振江先生

  • 来源:国际法学院
  •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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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

2023年1月5日15点45分恩师刘振江先生驾鹤西去永远离开了我们,先生精神不灭,浩气荡荡,永留心间!

先生195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先后就读法律系和外交系,与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张仲伯先生是同窗挚友。1956年12月经中国政府选派赴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留学,历时四年,在苏联著名国际私法学家隆茨、马蕾舍娃等导师指导下攻读国际私法专业,1960年获得莫斯科大学副博士学位,学成归国。同期留学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的著名学者还有中国政法大学资深教授江平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名誉学部委员刘楠来先生。




(刘振江先生1958年在莫斯科大学广场)






  刘振江先生1985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是国内第一部国际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专题著作,开启了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先河,获得韩德培先生很高的评价。198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先生翻译的前苏联著名国际法专家利索符斯基著作《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评介苏联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学科体系与学科划分,为当时国内正在进行的国际私法学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学术争鸣提供域外学理借鉴;同年,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先生和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张仲伯先生共同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该教程出版后,因其体系新颖、风格独特、内容充实,深受师生欢迎,数次重印、很快售罄。2012年时值先生85华诞,为庆贺先生寿诞,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决定在法律出版社整理出版《刘振江国际法文选》,由我负责全部文稿资料的搜集,国际法学院孙尚鸿、刘萍两位教授协助整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满怀深情地为先生文集亲自作序,文集荟萃了先生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领域发表的五十余篇论文、译文。

刘振江先生对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有创建之功。1985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一代宗师、著名国际法学家、我的博士导师、恩师韩德培先生特别邀请刘振江先生赴贵州贵阳花溪宾馆出席中国首届国际私法学研讨会,商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事宜,并经韩先生举荐担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









刘振江先生对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和学术研究有开创之功。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国际法学界围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等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建构的重大问题掀起了争鸣讨论,一时间成了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热点问题。在国际私法的体系范围上是否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的认知上出现了大、中、小三种国际私法的流派争鸣。刘振江先生先后发表了数篇论文,讨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问题,并多次坦诚陈词,坚持“小国际私法”的观点,与时任外交部顾问、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同为“小国际私法”观点的代表人物。

刘振江先生对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有开创和奠基之功。先生1984年即获得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当年即开始在全国招收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当时国内能够招收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者零星不上十位,有武汉大学韩德培先生和李双元先生、中国政法大学钱骅先生、安徽大学朱学山先生、中山大学唐表明先生、外交学院李浩培先生、华东政法大学郑兆璜先生等。我1984年6月从西北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毕业,有幸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追随刘振江先生攻读国际私法专业硕士学位,与广东律师协会副会长崔峰、旅居美国的段竞鸣成为刘老师指导的首批研究生。可以说刘振江先生是中国国际私法人才培养的先行者和开创者,先生在苏东(苏联、东欧)国际私法研究上独树一帜。1987年底我赴上海拜访国际私法前辈学者董立坤先生,请他为我的硕士论文进行学术鉴定,董老师评价刘振江先生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国际私法研究领域是“一面旗帜”。1988年经司法部批准,先生受命创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并担任所长,先生力劝我留校协助他的工作,我听从导师教诲,放弃去北京和深圳工作的机会,从此常受先生耳提面命,与西北政法大学结缘,学习工作已然39年。始终陪伴着我敬爱的老师,一直赓续师志,传承师业,担负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和建设任务,不敢懈怠。1988年刘振江先生亲力亲为,率领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的同仁成功承办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学术年会。1990年先生负责主办第二届中国青年国际法学术研讨会,和时任外交部法律顾问黄嘉华先生,著名国际法学家、武汉大学梁西先生共同担纲本届会议的学术顾问,黄惠康、赵永琛等多位当时的青年学术精英参会。

刘振江先生对培养杰出英才付出了心血。记得1988年韩德培先生指导的我国第一位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黄进来西安,请刘振江先生对他撰写的博士论文《区际冲突法研究》做学术鉴定和论文指导,黄进师兄住在我的寝室,白天看资料,晚上手写修改论文,历时一周。黄进老师博士论文答辩时,刘振江先生又亲赴武汉出席论文答辩会。此后先生又出席了中山大学谢石松教授和周海荣学兄的博士论文答辩会,为早期中国国际私法专业博士人才的培养付出了心血,做出了贡献。

刘振江先生为中国西北地区对外开放的涉外法律服务有开拓之功。上世纪八十年代,刘振江先生作为国内不多见的著名国际私法专家,参与了数十起重大涉外案件的代理和咨询,参与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多个涉外投资项目的法律谈判。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加坡贷款银团诉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团贷款担保案代理咨询中,刘振江先生受副省长徐山林和省政府委托参加案件处理的国际法专业咨询,先生考虑到让我有涉外案件的办理机会并提高国际私法的实践运用能力,吸收我参加相关法律咨询和案卷证据的整理工作,前后历时五年多时间,提供了充实的法理依据和应诉方案,对案件的处理和后期的和解谈判奠定了重要基础。




(国际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带领博士生探望刘振江先生)


斯人已逝,幽思长存。愿先生在天国从此不再遭受病痛折磨!先生虽然远行,但您的志业和精神将永远在我心中!






刘振江先生年谱

1926年10月10日(农历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一个贫农家庭中,父亲刘清福、母亲肖氏。父亲1914年以中国劳工身份赴法国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回国后,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养家糊口,过着贫困生活。

1933年开始就读于刘家村私塾。

1937年2月日寇侵占故乡,土匪横行,私塾停办。

1940年就读于刘家村初级小学。

1941年就读于饮马村高级小学。

1943年就读于寿光十五联合中学初中部。

1946年解放后,在刘家村小学任教。

1948年就读于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预科班。

1949年2月参加南下干部工作团,作随军支前工作。6月支前工作结束,分配到江苏省漂阳县团委工作。

1950年5月调汤桥区任青委副主任兼团委副书记。12月调苏南行署法院任办事员。

1951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1953年7月荣获优秀学生奖。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

1955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并参加了出国留苏研究生的考试。9月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学院留苏预备部。




(刘振江先生留学期间照片)


1956年12月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就读国际法副博士研究生,专攻国际私法专业。

1960年12月副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并授予法学副博士学位(按我国教委文件,对外称博士学位)。

1961年2月被分配到西安政法学院法律系任教。9月讲授“外国国家宪法课程”。

1962年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课程”

1963年为法律系讲授国际公法课程。同年,撰写《国际私法课程体系》一文,并建议我校开设国际私法课程。

1964年为法律系、党史系、讲授国际法课程,并翻译《现代资产阶级国际法学批判》一文(油印),作为参考资料。

1965年评定为讲师。

1966年5月领导学生在咸阳市法院实习。

1969年学校决定停课闹“革命”,教学秩序大乱。先生只能到妻子单位避乱。





(刘振江先生和夫人孙晓晖合影)



1972年西北政法学院解散,先生被分配到西安外语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任哲学课教师,分别为英语系、俄日系和德法西系讲授哲学课程。

1974年联系到西安蝴蝶手表厂子校,任子弟学校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1975年创办高中班,并为其讲授政治课。为干部培训班讲授马列主义原著。参加工人编写组,编写《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大法》一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1979年西北政法学院复校,被调回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任主任兼党支书,做复校工作。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主权原则及其重要意义》,载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术论文选》试刊号。

1981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成立,先生被选为理事,发表的论文是《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探讨》,后登载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术论文选》1981年第2期。1981年11月4日,《人民日报》以《未来世界的“第八大洲”》为题予以转载。同年,先生发表的论文还有:《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载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术论文选》第1期,《不谋求霸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人文杂志》1981年第5期;《试论国际私法规范的性质》,载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术论文选》1981年第3期。

1982年3月,参加编写我国第一部高等院校《国际法》统编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1988年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特等奖,司法部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7月评定为副教授。编写《国际法案例选编》第1辑,为国际私法教学增添了参考资料。为配合省司法厅法制宣传,与陈处昌教授编写了《社会主义法制问答》,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该书荣获陕社联优秀成果奖。同年,还发表了《驳“北极扇形区论”》一文,载于《苏联问题研究》,1982年第5期;为了开设国际私法课程打好基础,还编译了(苏)隆茨主编的《国际私法问题》一书,载《国外法学参考资料》第2辑。

1983年7月,中国国际法学会年会在北京召开,先生提供论文《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法律问题剖析》,以后发表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后收入《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主编《国际私法纲要》一书,为本校教材。编写《国际法案例选编》第2辑、发表的文章有:《制订新海洋法公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刘海山合著),发表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美国的出口立法与国际私法》(译文),载于《外国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

1984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继续编写《国际法案例选编》第3辑;《民事诉讼法问答》小册子,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继续编写《社会主义法制问答》小册子,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获陕西省社联优秀成果二等奖。10月,参加陕西省第一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法律组任组长,并编写了《各种经贸合同参考格式》一书,由大会铅印,发给与会代表参考。为了扩展同际私法课程的视野,翻译了原苏联学者克雷洛克和佩列捷尔斯基合编的《国际私法》一书的总论部分,载于《外国法学参考资料》第4辑。是年,还发表了如下论文和译文:《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发表于《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科技发展与国际法》,发表于《法律与生活》1984年第1期,并为《人民日报》转载;《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法的相互关系》(译文),发表在《国外法学》1984年第2期。

1985年8月,由武汉大学发起和组织的首届全国国际私法学术讨论会在贵阳举行,先生在会上发言,并提交《国际私法的名称、性质和范围》的论文,引起会议代表的热烈讨论。8月,参加了在汉口召开的《中、美、加三国关于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问题学术讨论会》。10月,为陕西省司法厅举办的律师培训班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并把讲稿铅印,作为学习材料。为西北政法学院成人教育部撰写《国际私法》一书,作为函授教材。是年,还出版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一书,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几个问题》,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论红十字公约》(译著)载《国外法学参考资料》第5期。

1986年8月,被评定为教授。9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任第一届所长,并在成立大会上讲话。10月,司法部举办了老教师科学研讨会(在烟台),先生提交的论文《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获司法部优秀论文奖。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

1987年6月,先生培养的西北政法学院第一届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全部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0月,全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教授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会上,全国性的国际私法民间学术团体“中国际私法学会”正式宣告成立。国际私法泰斗韩德培教授被一致推举为会长,先生被推举为该研究会的副会长。先生在会上提交的论文是《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先生与刘力教授等人合译的《来自苏联法庭的报告》一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同年发表的论文和译文有:《开发大西北与国际经济法》,载于《国际经济贸易与法》,1987年第2期;《论国家财产豁免权问题》(译文)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

1988年10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西安举行年会,先生受学院委托,主办了此次年会,并提交了《论国际司法协助的几个问题》一文,载于《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和1989年10月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一书。与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合编《国际私法教程》,由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先生任主编。继续编写了《社会主义法制问答》第5辑,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并获得陕西社联1988年普及读物优秀成果奖。为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先生翻译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俄文)一书,同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撰写了《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文,后被编入由武汉大学黄炳坤教授主编的《当代国际法》一书,由(香港)广角镜出版社出版。该论文获陕西省科联优秀论文奖。

1989年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需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研究。由先生主编的《律师法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得到陕西律师界的广泛赞誉。对陈明华教授等人翻译的《刑法社会学》书稿进行全部校订,该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参与编写《简明经济法律辞典》。同年,该《辞典》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

1990年5月,先生参加了北京举行的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大会期间聆听了各国法律专家的发言和观看了模拟法庭的审判。10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在广州召开,先生提交论文《略论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及解决》,并主持了会议的讨论。该论文发表在《法律科学》1990年第2期,并为《涉外民事经济法律研究》所转载。

1991年5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山东济南市举行年会,会议改选了理事会,先生连任副会长一职。此次年会专门讨论了我国某海运局诉美国鹰航运公司、印尼贝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案,即“金鹰一号案”,后形成《关于“金鹰一号案”的几点看法》一文,发表于《海事审判》1991年第4期。先生还向大会提交论文《解决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设想》,同年,编入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一书。同年,发表的论文有:《国际劳务合作与国际劳务合同》论文,编入武汉大学黄炳坤教授主编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一书,该书由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论解决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途径》一文,发表于《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

1992年与李双元教授合作编著全国自学考试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先生任副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3月,撰写《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发表《法律科学》1992年第1期。6月,撰写《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文,发表在《国际经贸月刊》1992年第5-6期。6月先生离职休养。

1993年受成都科技大学委托,编写《国际商法》,作为教材,先生任主编,该书由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与肖周录研究员编写了《俄汉经贸法律辞典》,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撰写了《涉外民事判决应体现“民法通则”第八章冲突规范的适用》一文,发表在《法律科学》1993年第1期。

1995年主编《国际经济法》一书,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

2001年应邀参加中国国际私法西安年会。

2007年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私法全球论坛暨2007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




2007年9月,刘振江先生参加武汉大学举办的21世纪全球国际私法论坛,期间亲自拜访韩德培先生寓所)


2010年起担任陕西省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