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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及《芝加哥公约》系列介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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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简介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现对其附件说明如下:

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该附件包含了各种规范,以保证全世界各种运行的安全水平保持在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这个附件有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二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第三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

7)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aircraft 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masks)。该附件规定航空器识别和登记的要求。

8)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该附件规定航空器审定和检查的统一程序。

9)附件9,简化手续(facilitation)。该附件规定过境手续的简化程序。

10)附件10,航空电信(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第1卷规定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第2卷规定标准的通信程序。

11)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s),包括建立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12)附件12,搜寻与救援(search and rescue)。提供搜寻与救援所必需的组织和使用有关设施与服务的信息。

13)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aircraft accident investigation)。该附件对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规定了统一的作法。

14)附件14,机场(aerodromes)。提供机场设计和设备的规范。

15)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包含收集和分发飞行所必需的航行情报的方法。

16)附件16,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包含航空器噪声的审定、噪音监测和供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噪声影响范围的规范(第1卷)以 及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物的规范(第2卷)。

17)附件17,安全保卫(security)-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规定了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的方法。

18)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包括危险品的标识、包装和运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