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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芝加哥公约》系列介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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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Chicago Convention),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其地位等同于国际民航组织之宪法,是国际航空法的奠基之作。于1944127日,由52个国家在芝加哥共同签署。中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签字国,1946220日中国政府批准该公约,194744日公约对中国生效。19929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9届大会作出决议,自芝加哥公约签署50周年的1994年起,将每年的127日定为“国际民航日”, 开展“国际民航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全世界树立和加强对国际民航在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强调国际民航组织在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正常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今年是《芝加哥公约》签署70周年,也将度过第21个“国际民航日”,为此举行《芝加哥公约》70周年纪念活动,意义重大。

 

《芝加哥公约》所制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六个方面: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民用航空飞机;飞机的权利,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批准,一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国家主权,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并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来设置飞行禁区;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大会、理事会和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争议和违约,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芝加哥公约》还有诸多附件,将在后续报道中介绍。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活动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公约确立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则乃至国际航行标准,并成为许多国家针对国际空中航行、运输的立法借鉴,其在航空法上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