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副庭长胡方,二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依据该规定审理了大量案件,其中包括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做具体规定,而民法通则已废止,故各地法院以及学界均呼吁尽快明确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了本《解释》,共九条。
王淑梅专委在发布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推进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解释》的制定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重大战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解释》的制定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二,《解释》的制定是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具体实践。“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解释》的发布,充分展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良好形象,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大国担当,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三,《解释》的制定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升涉外审判质效的重要保障。《解释》对如何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规范和指引,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有效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配合该项司法解释的学理阐释和社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特邀国内相关专家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学理阐释和学术探讨。我校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瀚教授在2024年1月5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发表“恪守条约规则,准确理解与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的专题文章。
附全文:
王瀚:恪守条约规则,准确理解与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
人民法院运用国际条约审理国际民商事争议,既是我国在司法审判中践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积极履行条约义务的基本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工作中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审判效能、彰显司法审判国际公信力的重要手段。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正式发布,给人民法院执行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惯例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和审判指引,促进了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司法裁判中的准确适用,这是增强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首批公布的十二件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运用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处理了三起国际航空运输争议,适用国际条约有效保护了国际航空运输当事人的权益,积累了条约司法裁判的经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继承和发展了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的核心范畴、责任规则和基本制度,是现代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秩序的法律基石,为国际航空旅客、行李、货物运输和运输延误责任规定了统一的责任规则,为缔约国处理公约范围内的航空运输争议提供了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和管辖根据,为排除国际航空运输争议中的法律冲突,提高公平解决国际航空运输争议的司法效率奠定了法律基础。该公约已生效实施二十年,在国际航空领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有138个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缔约国间的航空运输占据全球航空运输总量的90%以上,成为世界各国开展国际航空运输的重要法律基础和条件。我国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人民法院适用条约规则对公约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输争议进行司法管辖和司法裁判,体现为在司法审判中对公约规则的正确理解、适当解释和实际适用,将国际公约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遵守公约规则的大国形象,也从司法审判中通过执行公约规则,公平处理争议,提升我国处理国际航空运输争议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影响力,为我国建设航空强国、扩大制度型对外开放创造有利法治条件和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司法解释意见,需要处理好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方法和适用范围。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推动了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现代转型,从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体系偏重于保护航空承运人利益向强化航空消费者利益保护转化,公约序言明确宣示“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明确了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这是多边条约立法的开创性实践,公约在规制和调整航空承运人在旅客、行李、货物及延误责任方面,整体上都贯穿了航空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其次,与一般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方式不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排除适用或选择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减损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责任,公约对其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输责任采取强制适用的做法,立法目的在于排除国内法适用,避免国际航空运输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冲突,为缔约国解决国际航空运输争议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提高航空运输争议处理的效率。为此,公约确立了排他性强制适用的原则,如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条款的无效,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强制适用。该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再次,公约对航空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确定了先行付款制度和限额复审制度,为航空消费者提供恢复性赔偿的保障。在实际判定权利人赔偿金时需要考量案件审理时的限额调整实际状况。当然,公约规则的基础是航空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争议双方当事人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公约排斥对航空承运人的惩罚性赔偿。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最后,公约给管辖法院的国内法适用留下了有限的空间,主要集中在争议处理的程序事项和程序性规则的适用上,包括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范围、诉讼请求事项、赔偿金算定方法、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处理、案件审理程序等。综上,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公约的法律价值、条款含义,比较研究和适当借鉴各国执行该条约的法院解释和司法判例,不断总结我国法院适用该条约的司法裁判经验,凝练和形成具有中国实践特色的国际条约司法裁判理论,提高我国履行条约义务的司法能力,对于持续提升我国在全球航空治理体系和航空秩序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