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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发表我院2016级博士生丁同民论文: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治理

  • 来源:国际法学院
  •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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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肩负着探索全球经济增长的新使命、深化国际秩序治理的新担当、开创区域合作的新范式。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分歧磋商、利益协调、风险分担、机制对接、规则供给、纠纷化解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从治理角度讲,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可以采取法律治理、道德治理、政策治理等不同的治理方式,但要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必须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治理问题。

巩固和提升“一带一路”建设成果,展示负责任大国遵守国际法的形象,进一步提高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治理。迫切需要加快在投资、贸易、金融、航空、海洋、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国内法的升级与衔接,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与对接,通过我国国内法的法治实践来展示尊法、守法、护法的中国大国形象。另外,就国际法治供给而言,要学会和运用国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投资贸易金融协定、海洋开发与保护协定、社会建设标准协定、法律冲突协调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正确运用国际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视国际条约的形成、执行、解释和适用争议解决等问题,完善条约实施机制方面的立法,加强国际条约文本的研究;重视国际法学科发展,加快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健全涉外法律治理体系,切实为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一带一路”提供国际法支撑。

规避“一带一路”建设的风险和降低“一带一路”建设的成本,规范与界定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制约束力,急需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治理。除发挥政治解决机制的作用外,司法解决机制应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思维和方式。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治理合作机制,寻找相关合作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释放法律制度红利,实现沿线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对接与耦合,稳步推进全球化进程,为探索全球治理新模式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深化拓宽“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领域,提高合作各方的合作意愿,打造“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新范式,急需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治理。我国应该加快构建以法律治理为主的“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治理框架,不断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治理的基本主体、基本原则、规范形式、规范内容、规范实施等方面的顶层设计,明确“一带一路”法律治理规范形式的选择、条约的选择、条约与争端的管辖等,积极协调与对接一些全球性、区域性、双(多)边性国际规范和合作协定。。

回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利益关切,对接和嵌入现有合作平台和机制,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急需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治理。为此,就需要研究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集“磋商、调解、仲裁和上诉”为一体的“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过程中,如何与现有的全球性、区域性、次区域性、双(多)边的规范和规则进行对接或嵌入,切实提高中国开展国际法律治理合作的能力和实效,不断破除冷战思维和贸易保护主义的藩篱,进一步解决“丛林法则”问题,切实提高“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模式的普遍性和适用性,真正使“一带一路”有关合作方分享“一带一路”这一普惠公共产品的红利,从而进一步夯实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和平崛起的合法性基础。(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