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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碳中和时代的国际法--COP26新议题、新机制解读研究”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法治文化活动季”系列活动之七)

  • 来源:国际法学院
  •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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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晚,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在雁塔校区研究生综合楼一楼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会议中心举办“走进碳中和时代的国际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新议题、新机制解读研究”学术沙龙,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陕西省“三秦学者”、博士生导师王瀚教授做引导性发言,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光教授担任主持人。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潘俊武教授、吕江教授、王泽林副教授、王兆平博士、严阳博士、常虹博士以及全体博士研究生和部分硕士研究生参会。

王瀚教授首先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世界领导人峰会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了阐述:第一,该框架下的气候治理仍处于政治磋商层面,刚性法律机制尚未凸显。第二,国家自主贡献碳排放目标向前推进,提出碳排放治理新目标并形成全球共识。第三,生态修复对全球温控起较大作用,本次会议达成了格拉斯哥领导人森林和土地利用宣言。王瀚教授指出,此次会议的目的在于对接国际重大问题和国家重大战略,突出学科特色,提出新的课题,组织研究力量,勇于占领学术研究制高点。针对碳排放治理是否可以通过国际法手段实行硬治理这一问题,王瀚教授认为,现阶段碳排放治理仍较大依靠国际政治磋商机制,建立国家自主贡献的模式。在硬治理层面,可借鉴欧盟立法经验。联合国现有制度框架下忽视了区域性气候治理问题,应当建立多重体系,提出对建立碳排放国际统一法律制度的思考。

张光教授认为,现阶段气候变化治理以政治磋商为主导,西方国家相关举措仍有其一定政治目的。潘俊武教授认为,世界性治理体系应当在保护视角下综合考虑,碳治理研究可与海洋管理等相联系,为南海合作开辟新空间。吕江教授认为,《巴黎协定》存在一定问题,气候问题可促进能源转型等问题。王兆平博士认为,气候适应能力应该成为发展中国家凝聚共识的点。王泽林副教授认为“碳储存、碳减排”也应该成为我们努力发展的方向。常虹博士提出,西方发达国家百年前已经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同时期的中国却并未产出和西方发达国家同等的碳排放量,现在要求发展中国家带头进行减排是不公平的。因此,清理碳存量还需要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完善绿色基金的建构。严阳博士认为,我们可以运用反向思维,发挥机构组织的作用,加强产学研相结合的进程,应对气候治理问题。与会博士研究生也积极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最后,张光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呼吁同学们积极关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突出学科特色,回应时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