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07年1月)
第一条 为使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的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严格使用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要规范执行本规定,加强印章管理。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印章的使用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公章、院长名章、党委印章等。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1.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等。
2.工作需要的公函和相关材料的证明。
3.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印章审批权限和使用程序:
学院要参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严格规范本部门、单位印章的使用流程。一般情况下,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才可用印。
第六条 学院对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指定地方存放和使用登记制度。
第七条 学院公章、院长名章、党委印章分别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 印章未经存放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单位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设立印章使用登记本,严格用印登记,认真填写用印日期、事由、承办人、批准人等内容,以备查考,不得在任何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
第十条 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印章使用程序,规范印章使用行为,加强和完善对印章的管理。因印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印章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非经授权和同意,任何人一律不得刻制和拥有、使用刻有“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共产党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委员会”“xx院长”字样的公章、。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印章,违反者学院将视其情况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