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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与未来航空:法律干预的限度与必要性 (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法治文化活动季”系列活动之五)

  • 来源:国际法学院
  •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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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雁塔校区国际法学院学术报告厅举办气候变化与未来航空:法律干预的限度与必要性学术沙龙。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陕西省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主办,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航空碳排放治理法律应对研究小组承办,陕西省“三秦学者”、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瀚教授担任主讲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陕西省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张望平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亚军教授、王秀梅教授、刘萍教授、师怡副教授、张超汉副教授、刘学文副教授、时杜娟博士及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30余人参会。

王瀚教授首先从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出发,引入航空碳排放的主题,并进行深入地探讨。他指出,航空碳排放不同于其他的碳排放方式,具有扩散性、流动性、覆盖性等突出特点。尽管航空业稳健发展,且其碳排放量占比不大,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呈现增长态势。此外,他还介绍了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法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航空碳排放所带来的影响:包括新航空科技的突破及其成果、超高音速飞机的研发与无人客机投入商业使用的发展方向。同时还介绍国际民航组织CORSIA计划,其包括三个阶段2021年至2023年为试验阶段、2024年至2026年为约束性减排阶段、2027年至2035年为全球航空产业碳减排市场机制阶段,王瀚教授接着指明未来航空碳排放的几个动向:一、航空碳排放和《巴黎协定》下的碳排放方式不同,是一种独立的气候治理体系和碳排放治理体系,不同于《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方式,航空碳排放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减排机制实现的;二、国际民航组织呈现出扩权发展的态势,通过简单多数的表决机制有效地采取了比《巴黎协定》更为激进的方式实施航空碳减排,最终超出了《芝加哥公约》所规定的安全与效率界限,进入到了经济社会等领域;三、当前乃至今后的碳排放规则秩序仍将掌握在主要的航空大国手中,欧盟和美国通过更严格的制度安排以加剧其影响力;四、航空碳排放税存在正当性和法定性的法律问题,《芝加哥公约》和《巴黎协定》的相关规定孰轻孰重可能引发碳排放的国际争端。最后,他阐明了国际民航组织自成体系,在航空碳排放领域的共同性、一致性以及非差别性的特质,体现了航空领域排除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刘亚军教授提出了关于航空碳排放领域内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相结合的特征,强调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规范制度,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实现有效转型。王秀梅教授从公法角度提出了值得研究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了航空碳减排司法化问题以及引发的人权问题。刘萍教授提出航空碳排放领域仍存在许多可以挖掘与研究的问题 ,并指出国际民航组织积极推动航空碳减排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中国实现航空碳减排的目标迫在眉睫。师怡副教授通过梳理航空碳排放的历史以及国际法不同阶段的研究价值和关键的技术性问题,助力航空碳减排的实现。张超汉副教授对各国的航空碳减排目标能否落实表示疑问,并指出了CORSIA计划所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提出应当坚持软法和硬法共治,加强国际合作,真正实现航空碳减排的目标。刘学文副教授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了欧盟将航空碳排放纳入到了整体碳排放的机制,同时指出航空碳排放争端在WTO框架下解决的有限性。时杜娟博士指出机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碳排放的关系问题值得关注,通过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

最后,张望平副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指出本次学术沙龙的内容兼具深度与广度,勉励与会同学从航空环境法的角度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