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的通知》(会字〔2013〕24号)要求,我校将进行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
(三)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四)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6月18日-6月25日,各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可推荐1名候选人,并将推荐意见及相关评选材料汇总后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二) 6月26日-7月2日,人事处将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确定1至2名推荐人选。
(三)7月3日-7月12日,校内公示推荐人选。
(四)公示无异议,学校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人选材料。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经过组织评选,在全国范围内共产生10名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20名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最终由中国法学会颁发证书。
三、评选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提交《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报名表》(见附件)原件一式4份和两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二)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提交500字左右的推荐意见1份。
(三)推荐意见、报名表及两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均需提供电子版。
(四)申报人需提供报名资料中涉及的发表在法学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或论文复印件、专著和奖项证书复印件,其中代表作学术专著1部、学术论文5篇。
(五)申报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需将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联 系 人: 张晓黎
联系电话:88182596
附件:《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报名表》(附件请在人事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人事处
2013年6月18日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3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组织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法学理论,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
(二)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
(三)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四)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机构
(一)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团、法学重点院校所等分别组成初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全国性法学社团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三)设立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活动。
四、评选办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初评评选
初评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初评确定1至2名本单位、本地区的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初评评选委员会在9月20日前完成初评评选工作,并由初评单位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初评情况报告;
2、初评单位对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每人500字以内)
3、推荐人选的报名表;
4、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复印件;
5、推荐人选的代表作学术专著1部、学术论文5篇
第二阶段:候选人确定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产生的推荐人选材料组织审核,确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名单。
第三阶段:候选人公示
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和有关信息将在有关媒体和中国法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汇报公布审核结果。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阶段:终评评选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选办公室对候选人情况的说明和候选人公示情况的报告,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10名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20名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终评程序分为分组评议、评选委员会审议和投票三个阶段。
第五阶段: 审查批准
最终评选结果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后,由中国法学会颁发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证书。
五、时间安排
2013年4月,发出评选通知。
2013年11月,召开评审会。
2013年底,举行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表彰大会,同时举办“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