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实施《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学位[2012]40号)和《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4号)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请办法。
二、担任本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品质,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治学严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能够认真履行本项目的导师职责。
2、具有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指导过三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需具有博士学位。
3、教学科研成果突出,符合本人才培养项目的专业特殊需求。
三、聘请担任本项目合作导师的实务部门专家,应具有高级法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指导本项目所需要的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能够履行合作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职责。
四、遴选
1、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按要求填写和提交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附件1),研究生教育院形式审查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2、合作导师的聘请,由项目实施指导委员会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提出推荐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聘请。
3、在校际合作框架下已经受聘担任法学专业兼职博士生导师,专业研究方向符合本项目需要的,本人申请填写博士生导师登记表(附件2),由研究生教育院审核,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五、博士研究生导师(包括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围绕项目的实施承担以下工作:
1、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2、博士研究生课程的讲授,组织和指导学生调研和参加相关研究活动,评价或鉴定学生的学业水平,参加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3、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和撰写,评价学位论文,参加论文答辩;
4、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博士生导师待遇、履职考核等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七、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试行,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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