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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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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3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未超出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综合评价成绩为本专业前10%考或考试不合格课程(学位课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人数特别少的,按照所在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可以合并年级或专业,以一级学科或跨学科为整体进行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和评选。

5. 按照学校要求实施实务训练教学的专业的研究生,能严格按照学校制度参加实训且表现良好。

第六条  综合评价成绩是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进行的综合评价之和。即:

综合评价成绩=学习能力评价分+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实践能力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分评分标准分别为:

(一)学习能力评价分。学习能力评价包括课程成绩分与职业资格加分项。

1.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具体计分办法为: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本院各专业研究生上一学年所学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分进行排名,第一名计100分,每降1个名次,减1分,该班超过100人的,100名以后者均按0分计。

2职业资格加分项。在研究生就读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考试的,加10分。

(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分。即科研成果分。

1、在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15分;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或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辑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每篇加10

2、在有ISSNCN标识的一般期刊或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计5分;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超过2000字的,每篇加15分;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家一级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超过2000字的,每篇加10分;在其他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超过2000字的,按一般期刊或论文集对待;

在一般期刊或论文集(含按一般期刊对待的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重复计算,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的,最高计5分。

科研成果如果是合作的,按以下比列分配分值:二人合作的,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40%;三人合作的,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20%。如系与导师合作,则给学生按第一作者计分,其他顺延。

以上科研成果以研究生学习期间所公开发表的文章为准,所有科研成果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均只能使用一次。

(三)实践能力评价分。实践能力评价包括实务训练考核分,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者等加分项。

1. 实务训练考核分。按照学校部署,统一组织实训的专业的研究生,将实务训练列入考核。获得优秀实训标兵者,6分;获得优秀实训证书者,或者因完成实训单位专项任务获得奖励或书面表扬者,3分;以上各项只能计算一项,实务训练考核分在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实务训练的研究生评比中计算。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研成果或者社会实践报告被政府、机构与社会采用或受到表彰的,其中被国家采用的或受到全国性表彰的每一项记15分;被省级采用的或受到省级表彰的每一项记10分;被市、县、区级采用的或受到校级表彰的每一项记5分。

3. 在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大赛、体育、文艺等竞赛中个人获全国一等奖,每项15分;全国二等奖,每项13分;全国三等奖,每项11分;省级一等奖,每项10分;省级二等奖每项8分;省级三等奖每项6分;校级第一名或一等奖每项5分;校级第二名或二等奖每项3分;校级第三名或三等奖每项1分。集体项目的总分在个人项目对应等级的基础上翻倍。集体项目中个人得分由参赛指导老师依据个人贡献进行确定,所有参赛队员的得分总和不得超过集体项目总分。

4长期坚持从事社会、学校义务劳动,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县区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的加5分。

以上奖励以研究生学习期间获得为准,所有奖励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均只能使用一次。

(四)综合素质评价分。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导师组考核分与附加分

1.导师组考核分。各专业导师组根据奖学金申请人的平时学习、科研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分。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由学院进行考核打分。

2. 附加分

1)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大杰出青年、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的,全国称号每项15分,省级称号每项10分,校级三好标兵、优干标兵称号每项6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党员,每项5分;单项优秀学生、优秀团员, 每项3分;获得部门单项奖励与院级奖励,每项1分;

2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获得县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或者新闻媒体有报道的加5分;

以上奖励以研究生学习期间获得为准,所有奖励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均只能使用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三)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七)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科研方面由科研处负责认定;职业资格证书认定、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等竞赛,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认定;其他的由相关部门甄别处理。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划分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与研究生教育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由研究生教育院与法律硕士学院各推荐一名)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书记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学院党政其他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日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材料报送工作每院指定一名研究生辅导员负责。

第十一条  名额划分按照当年总名额占所有研二、研三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各学院研二、研三学生总数计算,小数点后按照四舍五入记。对于名额不够一人的学院,隔年分配一个名额。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年级、专业人数、学生现实表现等各种影响因素,合理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及时将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与程序及时向学生传达。

第十三  研究生个人按规定时间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研究生辅导员汇总,逾期不申请以弃权论。

第十四  各专业导师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专业导师组、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第十六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不得违背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