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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俊武教授就外交豁免权接受华商报采访

  • 来源:fx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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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一名美国驻英国外交官的妻子在英国驾车逆行,撞死一名当地青年,之后利用外交豁免权回到美国。这一事件引起全球的关注,其中涉及外交豁免权的法律问题,为此华商报记者于2019年10月9日专门采访了我院国际法教授潘俊武。潘教授就所关心的问题从国际法角度做了一一解答。

问题1 什么是外交豁免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潘俊武:外交豁免权是外交工作人员的一种特权和待遇,即外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接受驻在国(接受国)的司法、行政管辖。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司法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批准签署。

问题2 外交豁免权能否理解为“外交官及家属在驻在国肇事(犯罪),可以不受驻在国的法律追究?

潘俊武:可以这么理解。外交官及其家属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一般情况下,驻在国不得对其拘禁、审判,只能在极端情况下对其实施管辖,比如当事人正在实施暴力,驻在国司法力量为了制止其正在实施的犯罪,迫不得已对其实施临时逮捕、临时拘留,其犯罪行为一旦结束,驻在国司法机关就应放人。一般的交通肇事,驻在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

问题3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有哪些?外交官的家属都享有外交豁免权吗?

潘俊武: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二是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官及其家属享有的豁免权一般是一致的。

问题4 外交官及家属在驻在国肇事(犯罪),哪些可以享受外交豁免权?

潘俊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驱逐出境。

问题5 类似本案中,外交官(家属)肇事(犯罪)后,驻在国是否有权要求取消当事人的豁免权?如果派遣国不同意,怎么解决?

潘俊武:外交官在驻在国肇事或犯罪,驻在国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和派遣国交涉,由派遣国召回。历史上也有以断绝外交关系为要挟或直接断绝外交关系按接受国法律惩治犯罪外交官的案例。本案中,英国没有权利要求美国取消当事外交官妻子的豁免权,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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