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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教授、周亚光副教授应邀参加武汉大学国际法论坛

  • 来源:国际法学院
  •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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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晚上,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首席专家王瀚教授通过腾讯会议为师生们作了题为“1999年蒙特利尔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公约二十年实践的检视与发展”的线上讲座。此次讲座为“武大国际法校友云论坛”第三十三讲,共有120多位校友和国内外国际法同仁在线参与。

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周鲠生讲席教授、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黄解放博士主持,由资深仲裁员、前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高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董念清教授,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刘贺和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周亚光担任与谈人。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蒙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实施,是国际民航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私法条约,拥有137个缔约国,缔约国间国际运输总量占据全球国际运输的90%以上。《蒙约》给国际航空运输争议的处理和解决提供了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责任规则和制度,从国际私法方面为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高效、快捷、便利发展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2023年11月4日将迎来《蒙约》生效适用二十周年,举行本次论坛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

本次讲座主要聚焦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对目前《蒙约》在实践中对国际航空运输秩序的影响作出基本的判断和评价。二是辨析《华沙公约》(以下简称《华约》)与《蒙约》两者在适用时的关系。三是评述《蒙约》规则对推动现代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的新发展。四是分析《蒙约》在司法裁判当中的适用问题以及对中国未来航空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对第一个问题,王瀚教授以《蒙约》的概况为引入,认为世界各国普遍把国际航空运输作为实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贸合作的战略性、驱动性行业,但国际航空运输具有跨国性,其建构在各主权国家相互独立并存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国际航空运输高度的国际性客观上需要航空运输责任领域有统一的适用与执行方面的规则体系,以避免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为国际航空运输争议解决提供统一适用的民事责任规则和司法裁判标准,为全球国际航空运输的奠定法律基础。

对第二个问题,首先,王瀚教授对《华约》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华约》总体偏重于对航空产业和航空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例如航空乘运人承担的赔偿限额较低、《华约》采用有利于航空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制、《华约》主要考虑承运人的联系要素以确定航空运输赔偿诉讼中的管辖权等,这些规定打破了消费者和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赔偿限额过低,法院往往扩大解释《华约》第25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藉此排除公约适用,刺激了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寻求高额赔偿的单边司法行为,在《华约》司法实践中一度演化形成了四十多种国内法的赔偿方式,使得《华约》规则的统一适用遭受严重破坏。特别是,《华约》缔约国围绕“航空承运人赔偿限额”和“归责原则”两大核心问题对《华约》规则进行了多次修补,产生了包括《华约》在内的八个有关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每个修订《华约》的单独的国际协议的缔约方各不相同。《华约》体系内部的规则不统一造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争议的调整和处理面临错综复杂的规则冲突和不协调性,事实上导致《华约》规则体系的分裂。为此,国际民航组织推动了《华约》体系统一化和现代化改革,在确保航空消费者权益原则的目标下,将《华约》体系八个国际协议整合成一项新型的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公约,以实现《华约》规则体系复归统一,促成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诞生。其次,在法律规则构成上,《蒙约》是对《华约》体系的承继、发展与创新,主要表现在:

其一,为保障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秩序的连续性和统一性,《蒙约》在核心术语和概念上完全采用了《华约》中的概念术语,在航空承运人责任方面没有采用新用语,如公约用语中的“过失”、“事故”、“在飞机上”、“登机”、“下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旅客死亡”、“身体伤害”等等;其二,《华约》关于航空承运人责任的规则架构被《蒙约》所接受,《华约》第17条被《蒙约》第17条完整采纳,没有改动,这是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最核心的统一法规定;其三,《华约》体系中修订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规则的第四号《蒙特利尔议定书》被《蒙约》全部采纳和接受;最后,有关执行和适用《华约》的国内法院的司法判例仍然具有解释和适用《蒙约》规则的实践价值和司法裁判的指导作用,成为《蒙约》司法裁判的重要法律基础。鉴于《华约》缔约国与《蒙约》缔约国不一致的复杂情况,在两个公约缔约国相同的情况下,《蒙约》确定本公约优先适用。所以《华约》并非已经消亡,而是以特有方式被《蒙约》所承继和发展。

对第三个问题,《蒙约》规则对推动现代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公约首次用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保护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为当代国际商事条约立法首创,贯穿于整个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创制,标志着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由着重保护航空承运人利益向加重保护航空消费者利益的现代转型。例如设立人身损害赔偿的“双梯度”责任制,形成二元责任结构的赔偿制度,将第一梯度的严格责任与第二梯度的无限额责任统合构成对航空承运人提供充分的恢复性赔偿责任制度,以适应和包容各种复杂的索赔人赔偿诉求,避免历史上曾出现的为突破低限额赔偿而寻求国内法救济导致的排除公约适用的尴尬情形。二是《蒙约》创造性地确立了先行给付的赔偿责任制度。三是《蒙约》同样首创了赔偿限额的定期复审制度。四是在诉讼管辖权上增加了原告的惯常和永久居住地的第五管辖权,并且原告可在五种并行的管辖权原则中自由选择。另外,《蒙约》还规定了针对实际承运人的附加的管辖原则,开创性地在航空货物运输争端解决领域引入了商事仲裁程序。五是《蒙约》确立了排他的强制适用原则,以避免出现类似《华约》被排除适用的情形,为国际航空运输提供稳定、统一的责任制度。

对第四个问题,王瀚教授认为,首先,国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是否应实行国内、国际的并轨制值得思考,太低的赔偿标准对吸引国外投资和促进国际旅行安全和保障等各方面非常不利。其次,我国在同类型的案件上适用国际规则时有很大差异,应当梳理我国法院适用国际公约进行裁判的理论,特别是随着我国适用国际条约处理跨国商事争议的实践不断增多,应当创建我国的国际条约司法裁判理论,提高国际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精准性和实践性,提高我国涉外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最后,应加快我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思考我国应如何实现国内、国际航空运输的并轨制。

在与谈环节中,主持人和各位与谈人对王瀚教授的详尽讲授表示了感谢,并就本场讲座的内容发表了见解。

首先,与会专家高峰提出了四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在无公约可适用的情形下,我国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以航空货运单作为运输总条件初步证据的情形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确认?二是我国的司法判例往往忽略了公约中规定的“事故”要件,如没有“事故”的发生,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经证明,损失是由于航空公司受雇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是否可以突破航空货运的赔偿限额?四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非常适合仲裁解决,《蒙约》也对此予以了规定,但依公约达成的仲裁协议,就我国《仲裁法》而言,其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接着,袁发强教授提出了三个观点。一是优先适用原则仅应针对《蒙约》中规定的事项,公约未调整的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二是《蒙约》虽然在序言中提及保护旅客消费者权益,但主要表现为增加了方便旅客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在实体权益上仍只是在合同法和侵权法范畴中提高了对旅客人身伤害和行李损失的保护程度,并未很好地保护航空旅客的消费者权益,管辖权的新增规定虽较原来进步,但其在实体法上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太明显。三是以第261/2004号欧盟条例为例,阐释了国内民用航空立法对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是可以在《蒙约》规范事项范围外有所作为的结论,并认为我国立法也可以向着更高的权益保护标准前进。

此后,董念清教授以自己代理的一起航空法案例为引入,就1999年《蒙约》的适用提出如下观点:其一,“地点标准”是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摒弃了国籍、住所、身份等因素,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其他国际条约的制定有先例示范作用。其二,公约的适用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以《蒙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不以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公约为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运输合同所确定的两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其三,“地点标准”是《华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当事国标准”或“国籍国标准”。其四,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改变裁判理念,从条约文本出发,探究条约条款的含义,是正确适用的关键。

之后,刘贺处长讨论了《蒙约》对我国民航立法的影响。我国的国内、国际民航旅客、货物运输规则一直在不断参考借鉴《蒙约》的规定。以赔偿限额为例,民航国内立法对国际、国内区分赔偿原则和具体标准的立法方式,虽在当时有一定原因,但目前已与国情实践不符。2015年启动的《民航法》修订工作已充分考虑上述问题,拟不再区分国内、国际的赔偿限额,并引进双梯度原则,保护旅客权益,维护行业发展。

最后,周亚光教授提出,《蒙约》没有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审理法院对此问题是直接适用其本国的实体法,还是通过冲突法去解决目前存在争议:一是可制定专门的公约实施法,二是交给冲突法处理,我国应选取后种方式。周亚光教授认为,严格意义上,在中国起诉的空难案件中,亲属可基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获得两份赔偿:一是以继承人身份根据《蒙约》第17条发起诉讼获赔。二是作为一起涉外案件,索赔死亡赔偿金,并交由冲突法处理。

在讲座的尾声,黄解放教授表达了对所有专家、教授和参会人员的感谢,本场讲座在热烈愉快的氛围中落下了帷幕。通过此次讲座,校友们对1999年《蒙特利尔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公约》至今的二十年实践有了更多的思考。

“武大国际法校友云论坛”是建所43年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为帮助校友进行深度专业交流而设。希望在海内外广大校友和国际法同仁的支持与积极参与下,该论坛能够成为一个优质高端的专业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