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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教研室系列沙龙之“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法理基础和中国应因”

  • 来源:国际法学院
  •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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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日下午,国际经济法教研室举办了本学期第二次学术沙龙活动。本次沙龙由贺小丽博士主讲,主题为“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法理基础和中国应因”。国际法学院院长、教研室成员刘亚军,教研室主任周景安、副主任马海涛,以及师怡、华雨婷等老师并特邀国际法副书记王聪参加。

贺小丽博士从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出发,重点就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进行了分析。在对EAR的内容和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权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贺小丽博士指出,EAR通过授权商务部与其他相关机构磋商,对两用物品和技术、个别军事物品和技术的出口和转出口进行许可和管理。商务部还出于某些外交政策原因对某些出口和转口出口实行管制,特别是被国务卿指定为国际恐怖主义国家以及受美国或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体和个人。此外,商务部有权根据“与敌国贸易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禁止企业或其他主体与某些国家,实体和个人进行某些交易。

其次,贺小丽博士就EAR条款的Part736中的十大禁止性规定详细进行了解读。根据EAR §736.2(b)(3)(i)的规定:在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禁止向D:1、E:1或E:2国家组中的目的地再出口任何属于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范围内的物项。此外,在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禁止向D:1,D:3,D:4,D:5,E:1或E:2国家组中的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属于受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管制的ECCN 0A919商品。因为中国属于D:1,D:3,D:4,D:5国家,所以在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再出口任何属于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范围内的物项,不得向中国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属于受禁令3(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管制的ECCN 0A919商品。

最后,贺小丽博士就美国商务部管辖范围内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BIS对EAR发布的修订规则进行了分析,指出美国出口管制的新趋势和新态势。

在此次沙龙活动中,各位老师积极参与EAR法条的解读和分析,并就中国的应对之策从理论上和实务操作层面提出各自不同的理解。此次学术沙龙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对热点问题、现实难点问题的讨论,展现了国经教研室全体教师深厚扎实的学术底蕴和不断创新的科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