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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教研室系列沙龙之“补贴专项性立法含义、规则变迁及应对策略”

  • 来源:国际法学院
  •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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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9日(周三)下午,国际经济法教研室启动了2023年度首次教研室主题演讲沙龙。本次沙龙由青年教师华雨婷博士演讲,主题为《补贴专项性的立法含义、规则变迁及应对策略》。国际法学院院长、教研室成员刘亚军,教研室主任周景安、副主任马海涛,以及师怡、李捷音、贺小丽、刘学文等多位时间上与授课等工作事宜不冲突的老师悉数参加。

其一,华雨婷从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协定》)着手,认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纳入的补贴专向性审查,即规定一国要实施反补贴措施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不违反WTO纪律。而专向性(specificity)是一个重要前提,这既是对可诉性补贴范围的限制,也可以视为对一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限制。认为WTO将对补贴合理性认定界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而超出范围形成扭曲国际贸易和破坏市场秩序之情势,《SCM协定》可能基于该补贴行为具有专项性认定,进而确定为可诉性补贴,以实现在WTO框架下的法律救济。

其二,GATT1947有关补贴规则的谈判,体现了以英美为代表的利益交换立场。专项性的认定最早可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3 “奖励或补助”中找到影子,即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只要在“奖励或补助”前后呈现差异,在无须证明损害的情况下,即可征收平衡税;东京回合谈判后,美国修订《1979年贸易协定法》,又增加了“损害”要件。总之,补贴的专项性意在限制反补贴措施。

其三,华雨婷认为,经济学中的“比较优势理论”、“贸易扭曲理论”均不足以完美地解释专项性规则,但专项性限制一国政府反补贴措施的立法初衷是明确的。

其四,近年来美欧等经济体对补贴专项性规则的认定均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表现为在WTO之外,在CPTPPUSMCA等区域贸易协定中创设了严苛的补贴规则。如CPTPP中通过“因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规定,以国有企业替代了“特定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的概念,将更加广泛的补贴接受者认定为特定企业。

其五,不区分国有企业的双重身份。欧盟则从《针对外国补贴促进公平竞争白皮书》到《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市场条例》,展示了其对于补贴专项性的认定立场。《白皮书》将“外国补贴”的接受者扩展到补贴授予机关管辖范围之外,一旦“外国补贴”达到直接或间接扭曲市场的效果,就会进入其审查范围之内。即欧盟对跨境补贴的救济措施突破了专项性条款的规定。202211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条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规定的外国补贴是指“非欧盟成员国直接或间接向在欧盟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的使其获益的具有一定专项性‘财务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这是对WTO的《SCM协定》的重要突破。

华雨婷作完概括性演讲之后,国际经济法教研室老师开始向华雨婷提问,并展开热烈讨论。问题涉及WTO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与国内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低价倾销和反倾销中的倾销行为的区别、事实上专项性的判别、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其与《SCM协定》的关系、“在欧盟从事经营活动”的界定等诸多问题。通过讨论,大家在一些重要知识点上形成了新的共识,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和更具研究价值的新问题,法学沙龙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下结束。

国际经济法教研室的法学沙龙活动自20229月份开始以来,已形成在每学期每周固定由一位教研室老师作主题演讲、其他老师积极参与讨论、灵活生动的活动形式;并且,本学术沙龙可以会议室、教室或任何田间地头举行。国际经济法教研室的学术沙龙已成为国际经济法学院的亮丽风景,深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