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首次提出了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和理念,系统阐释了上合组织的发展观、安全观、合作观、文明观和全球治理观,对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机制体制建设,推动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23年6月10日,适逢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召开五周年,“上海合作组织经贸合作法律实践与区域国际法发展”论坛在青岛大学成功举办,论坛围绕上合组织国际经贸合作法律问题、上合组织与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制度型对外开放与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三个议题进行研讨,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专家学者近40余人出席论坛。
论坛主办方青岛大学校长夏东伟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上合峰会的举办和上合示范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经贸学院的建设,为开展面向上合组织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涉外法律服务提供了重大机遇。期待与各方一道,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凝聚起合作共赢的强大动力。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简要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情况,并表示将与青岛大学一道,共同为上合组织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郝国新在致辞中介绍了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建设情况,尤其是在推进“四个中心”和上合组织经贸学院建设中取得的成绩。
青岛大学党委副书记肖江南与西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王瀚在论坛上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夏东伟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原联合国海洋法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高之国,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长刘超,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郝国新共同上台签字。
主旨报告环节由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上合经贸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蔡颖雯主持,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高之国和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长刘超分别以《上海合作组织与国际海洋法》与《区域经贸合作与商事争端预防》为题做主旨报告。
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高之国的演讲主题为《上海合作组织与国际海洋法》。高之国首先介绍了上合组织的基本情况,并从治理和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内陆国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聚焦于当前上合组织成员国的海洋法实践,提出上合组织目前对于内陆国在国际法、海洋法公约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视度和研究力度均有待提高。为拓展、深化、完善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方向、合作领域、合作内容,高之国针对上合组织与区域海洋法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设性建议。高之国法官并向青岛大学赠书,校长夏东伟接受赠书。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长刘超的演讲主题为《区域经贸合作与商事争端预防》。刘超以案例为出发点,阐明了商事争端预防的重要性。争端预防理念在国际商会(ICC)、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中已得到广泛认同,充分体现出预防在争端治理上的重大价值。刘超建议,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应当着力推进法律查明、企业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进行,如建立上合组织法律查明联盟、企业合规中心等,为上合组织国家开展经贸合作提供助力。
专题一报告围绕“上合组织国际经贸合作法律问题”这一主题进行,青岛市律协副会长王刚主持了这一专题报告,多位专家学者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出发,对于上合组织国际经贸合作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何其生的演讲主题为《管辖权之争与〈海牙管辖权公约〉的谈判》。何其生首先通过OPPO诉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引出对管辖权异议的讨论,分析了平行诉讼的必要性及不足,并详细介绍了海牙管辖权项目发展的五个阶段,介绍了专家组管辖权项目的进展、工作组管辖权项目的进展。其次,何其生分析了平行诉讼的两种解决方案:单一的解决方法与平行诉讼解决的新路径。最后,何教授提出,管辖权的扩张,不论是在中美欧之间还是上合组织成员之间,都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理应引起各方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的演讲主题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制度建设与上合组织自贸区》。孔庆江首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情况进行了介绍,他指出,“一带一路”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上合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一带一路”建设对其既是机遇,也有竞争。“丝绸之路经济带”实际上已经成为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合作平台,上合组织经济合作经济一体化有望进入发展新阶段。在报告的最后,孔庆江提出了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希冀,他表示,“一带一路”建设甚至可能发展成为包括上合组织、欧亚经济联盟和东盟在内的大型自由贸易区。
中国WTO法研究会副会长左海聪的演讲主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的背景》。左海聪指出,国际经济格局巨大变化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重大转变,“一带一路”倡议为国际经贸创新和完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秉持正确的理念,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和兼顾开放与安全原则,中国和沿线国家既可以维持和光大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也可以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协定为蓝本,以中国成功的开放型制度建设为参照,在新兴的国际经济法领域提出新的规则和制度设计,维持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先进性,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青岛中院审委会委员王晓琼的演讲主题为《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上合示范区建设》。王晓琼提出了五个措施:一是要制度先行,适时制定司法服务保障上合示范区发展总体方案;二是要思想引领,积极创新司法服务方式;三是要机构保障,不断创新司法服务保障上合示范区发展的体制机制;四是要提升能力,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开放型经济发展大局的能力;五是要能动司法,积极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王晓琼表示青岛中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上合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吕江的演讲主题为《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的机制化建设:机遇、挑战与中国选择》。从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机制化建设的机遇、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机制化建设面临的挑战、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机制化建设的中国选择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上合组织的能源合作问题。吕江指出,当前全球能源治理机制式微,上合组织在能源合作机制化建设也面临诸多挑战,如俄罗斯进一步强化对中亚能源的控制,乌兹别克斯坦能源外输不确定性高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应当积极促成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机制化建设,将能源应急作为机制化建设的突破方向,同时积极协调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机制与中国能源合作体系间的关系。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瑞生的演讲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国际反恐合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李瑞生指出安全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上合组织的重要问题,经济发展需要安全保障。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订)中专章规定了反恐国际合作;《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提出必须建立全球反恐统一战线,其核心问题亦是国际反恐合作。近几年我们国家反恐斗争的胜利,进一步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国际反恐合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今后国际反恐合作的有效开展、反恐斗争要取得全面胜利,仍需坚持这一思想的指导地位。
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王泽林的演讲主题为《上合组织与“一带一路”通道的安全保障问题》。王泽林首先强调了中国的战略通道安全与危机问题,我国四大油气战略通道均包含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地理版图中,战略通道的价值与风险并存。其次,王泽林分析了上合组织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关系,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所在的区域与“一带一路”区域高度重合,上合组织正在成为与沿线各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全方位区域合作平台。最后,王教授指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通道安全问题,“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通道不仅是我国能源进口的通道之一,也是应对其他通道受阻的应急通道。
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学文的演讲主题为《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国际农业合作和粮食安全保障:既有成果与法治创新》。刘学文梳理了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农业合作既有成果,并介绍了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合作情况,包括其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其建设目标。报告最后,刘学文强调,要通过法治创新来促进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农业合作,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并给出了继续履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合公报》设定的框架和合作精神、注意国际农业软法的运用、强化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等建议。
专题二报告由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卫东主持,聚焦于“上合组织与区域国际法的发展”这一主题,多位专家学者进行了专题报告。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韩龙的演讲主题为《主流国际货币的更替规律及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韩龙指出人民币国际化的实现,可以说是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之一,正如基辛格博士曾说:“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韩龙结合历史背景分析了世界三大主流货币的更替,总结出五条导致主流国际货币更替的规律性因素,并对人民币国际化提出包括建立强大的金融市场、利用数字技术缩短美元的网络效应等在内的五条启示性建议,希望我们可以利用好变乱交织的百年变局,早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亚军的演讲主题为《中亚国家劳动用工风险及其防范》。刘亚军在报告中指出从目前“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过程来看,中亚国家劳动用工的风险问题正日渐突出。刘教授指出,目前中亚国家劳动用工风险主要分为六类:签证与劳动用工许可风险、劳动合同风险、工会风险、用工本地化风险、无歧视待遇风险、工伤赔偿风险。对此,刘亚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尽可能促成中国和中亚国家在劳动方面的条约和协定的订立;第二,要熟悉相关法律;第三,加强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
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张超汉的演讲主题为《上海合作组织与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张超汉指出,上合组织是以开放性、安全先导、不结盟为特征的区域合作性国际组织,满足国际法主体的几项基本要素,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上合组织对于区域国际法的发展而言具有推动作用,将促使区域内各领域条约的生成,促进区域国际法的生成。区域国际法的有效供给,也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张超汉表示,以上合组织为平台和契机,中国在促进亚洲区域国际法发展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多边主义,抑制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世界秩序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芳龙的演讲主题为《上海合作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孙芳龙指出,争端解决是争端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予以化解和处理的活动。但是建立一种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在争端未发生之前着手准备。孙芳龙运用业内常用的“三个90%”形象地介绍了当前我国争议解决面临的挑战,但挑战与机遇并存,我们可以努力创设和为贵的东方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一套可以和英美分庭抗礼的解决机制,大胆创新,把握机遇,更好地扭转这一冲突局面。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的演讲主题为《发挥国际物流中心枢纽效能,提升上合示范区引领作用》。孙法柏首先从多式联运物流枢纽建设、国际物流合作、通关便利化三个方面介绍了上合示范区的基本情况。其次,孙法柏指出目前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物流中心地位不高,功能发挥呈现碎片化;发展思路多元化,精准施策力度不够;发展优势突出,但制约瓶颈较多;物流渠道不畅,司法保障亟待完善;国内各地竞相补贴,货源争夺降低物流效率。最后,孙法柏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六项建议: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建;推行出入境签证便利化试点;强化上合示范区大通道能力;发掘新机遇探索新模式;发掘新机遇探索新模式。
甘肃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曹莉萍的演讲主题为《“一带一路”视域下中亚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曹莉萍首先梳理了中亚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她指出,国际层面中亚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仲裁机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确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内层面中亚国家各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水平不一。当前,中亚国家积极建立投资争端的预防机制并建立和推广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发展趋势。曹莉萍还指出了当前中亚国家在多边、双边条约、区域协定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如引入调节制度、完善仲裁程序、构建“中国+中亚五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路等。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潘俊武的演讲主题为《上合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模版与选择》。潘俊武首先介绍了自愿解决机制,包括谈判和自愿调解,这一机制为争端方提供了无限选项的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若双方冲突较大,可能致使自愿解决机制无法启动,且这一机制依赖调查,并且不能保证解决争端。潘俊武又提到,谈判+法院或仲裁的混合争端解决机制在现实中十分普遍,但是也存在一定弊端。基于此,潘俊武提出了构建基于利益的争端解决回环机制,争端涉及问题会经过反复过滤,核心问题更加清楚,妥协的可能性增大,突出共赢。潘俊武还给出了回环机制的构建方法,其目标在于使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合作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院长王瀚的演讲主题为《上合组织成员国间铁路运单国际流通的战略价值及其实现的法律路径》。王瀚主要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整个全球经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问题上,为何海运一家独大?王瀚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将海运提单与内陆港的铁路运单进行对比,认为是由于国际法制度在供给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我们的内陆港和海运港在推动货物的集货运输能力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王瀚提出这是一个战略性问题,目前中国已经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上提出了相应的方案,我们共同期待中国方案的通过。
专题三以“制度型对外开放与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为议题,上合经贸法律服务研究院副院长李明均主持这一专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的演讲主题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理论思考及建议》。刘敬东表示,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经历了初创、构建以及成熟三个发展阶段,具有鲜明特点,表现为:将国家安全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满足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践需求,实现了与国际法治的有机衔接,并实质性推动了中国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刘敬东指出,当前,中国涉外领域立法依然存在管辖权制度相对保守、对外震慑效果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刘敬东给出了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建议,如加快出台《对外关系法》、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立法等,以进一步提升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西南政法大学对外开放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徐泉的演讲主题为《中国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徐泉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徐泉从中华文明的鲜明特征、百年大党的理论根基与对外开放的实践探索三重视角对中国的对外开放进行阐析;其次,徐泉从四个阶段对中国的对外开放进行分析;随后,徐泉从四个方面对中国的对外开放实践与法治建设的联动机理分析。最后徐泉提出了三点结论,第一,中国主动实施对外开放的实践创新始终伴随着法治建设;第二,中国对外开放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与运行机理的互嵌;第三,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内外联动助力全方位的开放。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骏的演讲主题为《制度型对外开放与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赵骏在报告中分析了制度型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的关系,指出制度型对外开放呼唤涉外法治建设,涉外法治保障制度型对外开放。赵骏从法治主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历史、现实、发展三组视角,安全与发展、南北、东西、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四对矛盾,方法论选择、历史与未来、理论与实践、法律和政治、合作与竞争五项要点,战略、辩证、创新、法治、底线、系统六种思维,规范、领域、方式、环节、价值、路径、平台七个统筹,阐述了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宏观图景与发展路径。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漆彤的演讲主题为《国际投资条约晚近发展趋势——兼论上合组织成员间投资条约的更新》。漆彤首先从条约载体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目前投资条约更新(现代化)是晚近大趋势。其次,漆彤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缔结投资条约及参与投资仲裁案件统计表提出,上合成员现有投资条约大多签订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内容滞后、过时老旧,未体现时代特点,且前后不一,缺乏统一协调的基本立场。再次,漆彤从条约议题等多个角度对上合组织成员发展投资条约提出了思考。最后,漆彤从立场定位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关于起草新时代中式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的建议。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合作培训基地海洋战略与安全平台负责人杨华的演讲主题为《上海合作组织海洋安全治理研究》。杨华在报告中首先提出,目前我们面临着内忧外患的研究背景,因此基于破解海洋困局、维护区域安全以及获得话语权的需要,必须对上合组织海洋安全治理展开研究。其次,杨华梳理了当前的研究状况,并分析了研究的特点。最后,杨华提出了研究的范畴,即一是关于上合组织国家海洋安全治理国别研究,二是关于上合组织国家海洋安全合作机制构建,三是上合组织国家海洋安全治理数据库建设。
青岛大学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郝海青的演讲主题为《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的国际规则与中国应对》。郝海青的发言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气候变化作为全球性问题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和积极行动,引入透明度机制对于构建稳定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十分必要。第二,气候变化透明度机制面临的困境,例如气候资金机制不健全,专家评审机制无法顺利运行,效率低下。第三,我国面临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无法与《巴黎协定》有效衔接;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能力不足等。
青岛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连佑敏的演讲主题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管制的权力分布、利益格局与中国对策》。连佑敏首先提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管制存在权力中心化的问题,即发达国家对其本土物种仍保留着实质性的决策权,这阻碍着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本土濒危物种时必要的可持续贸易。其次,连佑敏提出目前还存在濒危物种可持续贸易的利益格局失衡的问题,不平等的权力布局塑造着不均衡的利益格局,可持续贸易的适用确在发以破除权力中心化与协调物种保护目的和遵约履约中的国别间平等为目标指引,完成履约身份的转换并在积极履约的同时维护本国利益。
青岛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魏强主持了闭幕式,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青岛大学特聘教授王瀚作总结发言。
本次论坛由青岛大学及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委会主办,青岛大学法学院及青岛大学上合经贸法律服务研究院承办,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协办。